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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14号)

  • 作者:云南工程资质转让网
  • 发表时间:2023-6-5

  当事人:中南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39278H。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2425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98号颐宏大厦1-2403室。

 

  2021年11月25日,2021年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石家庄市平山县荣盛中山华府一期8#、11#住宅楼项目中,8#楼施工升降机平台架体高度为52.5米,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未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上述事实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建质安函〔2021〕505号)和检查组《行政执法建议书》《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现场执法照片及说明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2022年3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2〕9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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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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