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动态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15号)

  • 作者:云南工程资质转让网
  • 发表时间:2023-6-5

  当事人:乐亭县丞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672084999A。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13]006027。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河东社区富强街北

 

  2021年10月20日,2021年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唐山市乐亭县乡韵小镇二期工程的218#楼施工升降机楼层卸料平台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未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上述事实,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建质安函〔2021〕505号)和检查组《行政执法建议书》《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现场执法照片及说明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2022年3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2〕8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4日

附件: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15号)

文章链接:https://www.ynzzzr.com/news/10717.html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行业标准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相关文章:

  • 关于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的公告
  • 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十八)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002482242/2022-81606
  • 【进行中】关于对湖北省地方标准《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01104325X/2022-21915
  • 北京住建委 关于征集2022年北京市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 重庆住建委关于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违规行为的通报
  • 住建部关于公布2022年第五批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 建筑资质代办服务
    建筑资质代办服务
    建筑资质代办服务

    建筑资质代办专业顾问:

    赵经理

    13198516101

    建筑资质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