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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9号)

  • 作者:云南工程资质转让网
  • 发表时间:2023-6-5

  当事人:张家口全明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7007434475679。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 安许证字[2005]002075。

  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杨家坟北路 14 号。

  

  经查明,2021 年 10 月 20 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承揽建设的张家口市恒泰家园项目二标段施工现场存在下列问题:8#楼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施工现场超过 5 米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上述事实,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2021 年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建质安函〔2021〕505 号)和检查组《行政执法建议书》、《施工安全(扬尘)监督检查记录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现场执法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

  2022 年 3 月 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2〕7 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你公司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1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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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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